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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福利課程隨選系統~第1講至第9講~~之講次摘要~內容整理如附~~供大家參考(可搭配課本一起閱讀)~~~若有遺漏或誤植的部分~~請通知小花ㄛ~~

99()兒童及少年福利課程隨選系統-第1講至第9講講次摘要

01 - 如何學好兒童少年福利這門課 講次摘要

主講人先自我介紹後,並請另兩位合著作者亦作自我介紹,以三人座談的方式帶出引導學生進入修習這門課的方式,並建立一些基本概念,鼓勵學生要多看書,除了收聽廣播外,並盡量跟別人請教和討論兒少福利相關的議題,甚或新聞事件或政策措施。課堂上教科書配合著收聽廣播的方式,另外在每一章節結束後,可以利用拜訪或是討論的方式,將對於同學在兒少福利上可以有更深層的暸解。尤其是在活動參與方面,課堂上的每位老師都提出一些例子來引導學生。重點是在讓第一次收聽廣播的學生,暸解作者們用生態觀點的架構來設計課本共四篇十四章內容的思維,與將用案例和討論方式來錄製後面34講的設計。

    每位老師都從不同的角度,來說明自己為何覺得兒少福利是門重要課程,並帶出建議的學習方式,包括:

(1)閱讀課本,閱聽廣播。

(2)找機會與篇章主題相關人士討論課程內容

(3)平時注意與兒少福利有關議題之媒體報導,關心有關單位之倡導行動。

(4)有機會應盡量參加兒少福利相關研討會。

(5)在學習各個主題(篇章)時,去拜訪一個相關的機構、團體、組織,以印證課本上敘述的內容。

(6)如果是目前已在與兒童少年有關的單位工作者,則可在職場中,就感興趣或相館的主題內容,與同事組成讀書會深入探究;多找相關資訊閱讀討論。

(7)如有閒暇時間,可以投入志工活動,實際參與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的工作,親身加入維護兒少福利行列,從做中學。

(馮燕老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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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古今中外都有兒童與少年福利的概念講次摘要 

本講次從兒童及少年福利的基本定義及內涵出發,再探討福利服務的範疇、從事兒少福利工作的基本原則所在,以及中西方文化中對兒童概念及兒童福利思維的差異,以了解在我國社會、政治、經濟的情勢下,對兒少福利發展的影響及其發展趨勢。

西方世界福利服務體系核心價值的基礎,乃是宗教的教義,然而,中國以其特有的儒家體系論述,跨越了宗教的成分,直接對於人世與社會進行關懷。周易中即有「蒙以養正」的育幼思想,孔子更於禮運大同篇中闡釋「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希望透過將道德深化人心,引導鄉民彼此互助的道德理想,將所有的國民均包含在整個福利體系之中,企圖建立一種以人際生活為基本的理想福利世界。

在傳統中國的農業經濟體系之下,社會對於兒童的期望,是實現家族利益或家族理想寄託的角色,或者更為功利地說,在大多數中國人的觀念裏,兒童是一個家族用以實現自己願望的工具。中國人將全家族向上流動的期待,強加諸子女身上的普遍傳統,說得好聽即是「望子成龍,望女成鳳」,可惜卻往往違背了「因材施教」的基本教育主張,使得正式的教育體系往往配合官定的考試科目,而限制了兒童及少年朝向符合本身性向發展的可能;亦從而導致不在社會認同範圍下的兒童少年,得不到應有的重視、尊重與輔助。

國民政府播遷來台,頒佈兒童福利法,使得兒童及少年福利工作者自此於法有據,民國七十年代期間,民間社會力蓬勃發展,倡導行動劇增,發揮了促進社會福利權益意識抬頭的影響,進而導致兒童福利更加蓬勃發展。到了九十二年,政府及民間皆認為有需求,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案合併,更是完整地建立了我國兒童少年權益的保障體系。

社會福利的宗旨,希望透過政策、法令、實務提供兒少福利與資源,並落實到兒童及少年身上,使其權益與福祉受到保障,健全身心成長發展。因此,兒童與少年福利的建制化與系統化的完善,實為一項勢在必行的趨勢。

(王美恩老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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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我們如何為兒童少年造福講次摘要

兒少福利是以保障兒少人權,滿足兒少成長需求為宗旨,其範疇跨越眾多不同的專業及行政領域,因此必須要以協調整合的原則,來連絡各種相關資源及單位。無論是保護性服務或倡導性服務,都需要在幾個不同面向,秉持整合與協調的工作原則。

1. 立法院和政府各個單位,如:醫療衛生、教育、社政、戶政、警政、勞工行政、乃至主計人事等的協調與橫向聯繫。不要「各自為政」,而無整合性。

2.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分工與配合,特別是中央政府應該將政策理念作長遠規劃。

3. 政府單位與民間團體的相互支援與監督。

4. 不同專業人員之間的良性互動與共識,互相交流不同角度的理解,增加案主受益。

專業人員與非專業人員(志工)間的的分工合作,納入更多有心人士協助台灣兒少的福利行列。

推出兒童各項服務時,我們秉持著「兒童最佳利益」、「視家庭為一個整體的服務系統」、「預防重於治療」等精神去設計服務內容。就收養服務而言,早期台灣社會視收養為成人的需求,甚至有私下買賣孩子的交易行為出現,因此沒有保障出養孩子的利益。而「為愛收養」是替孩子找一個家,而不是收養家庭找一個孩子,提供收養父母親職教育,也有審核的流程,期待在這樣的流程中,替孩子尋覓到可以提供正確的愛的家庭。這就是兒童最佳利益的具體落實作法。

而針對高風險家庭的處遇,乃是奠基在「預防重於治療」的理念。所謂高風險家庭就是一個家庭具有某些壓力因素,以致瀕臨兒童虐待或是其他的家庭暴力行為的發生,社會工作專業提早介入,使得家庭危機降低,從效益與成本的角度而言,是比較有節省社會成本的做法。並在專業介入時,是以一個家庭為整體系統,去設計處遇方向,使家庭功能正常運作,讓孩子能夠在那系統中健康地成長。

兒童少年福利服務已是社會工作專業中,一項非常重要的領域,積多年的實務經驗與學理研究,已整理出數種有效的社會工作方法,在此簡介其中最常應用的三種。

(一)任務中心模式

(二)家庭中心模式

(三)學校中心處遇

(王美恩老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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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為什麼要做好兒童少年福利 講次摘要

兒童與少年能否健康快樂地發展與成長,關係著人口品質與公民素質,更牽動整個社會未來的發展,因此兒少福利政策及措施的判定是否確切、周延?出發點是否恰當?政策目標的訂定和推動方向是否正確?等問題的考量,都需要有個清楚的理念基礎指引,長遠而言,將是一個國家及社會興盛的關鍵所在。

本講次將說明「福祉」,以及家庭所提供的親密關係對孩子的影響。

所謂的「福祉」指的是一個人在身心上均感到快樂、健康及滿足,同時有能力去扮演其社會角色及發揮其社會功能。因此,如何達成兒童的福祉需求,使其能順利地成長與發展便是從事兒童福利專業的工作者所想要完成的目標。

現今社會裡,在政策制定過程中,兒童少年的意見通常很少被傾聽及納入考慮,加上未成年人在成長過程中若無家長的用心呵護,實易受到傷害,故需透過公共立法來保障其需求及權益,兒童權利公約便在這樣的思維下應運而生: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 1999年,會員國正式簽署「兒童權利公約」,聯合國會員中,已有191國政府認可,只有美國和索馬利亞二國未參與,索馬利亞是因為還未有一個有組織的政府,所以未能加入。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因非在聯合國會員,故未受邀加入,但有二十幾個民間團體籌組「台灣加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推動聯盟」,積極朝加入聯署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目標努力。

兒童權利公約共有五十四條,公約內容以四大基本原則維護兒童的權利:

1. 兒童有免受歧視權利,我們需平等地對待所有的兒童

2. 在做所有的決策時,以兒童的最大福祉為依歸

3. 兒童擁有生存及發展權利,並有權接觸其所需的資源

4. 兒童有參與的權利

 

家庭是兒少最先接觸到的環境及學習場所,由於家庭在兒少情感依附、養育、

教育及社會化等多種需求的滿足上,扮演基本而不可或缺的角色,在「覆巢之下無完卵」的實況之下,使得家庭完整性及永續性(permanency)的維持受到極高的重視。

在親密性的需求方面,指兒少需要一個穩定的生長環境,更重要的,是家庭中的照顧者能和兒少發展出緊密的依附關係,使得兒少可從中獲得安全感。在一致性的需求方面,指兒少在生理、心理及社會三方面都能獲得一定水準及持續的照顧及關懷,以達成其人格的建立。在生理方面,隨著年齡增長,可獲得適當的照顧,以順利地成長與發展;在心理方面,則要給予兒少適度的關懷、安全感、使其從中建立起自尊,和他人之間的良好關係;在社會性方面,則是透過家庭這個最基本的社會化機構,來進行漸進的社會化過程。

(王美恩老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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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兒童少年福利工作者一定要懂的理論 講次摘要

在討論兒少福利理念時,先要清楚福利理論背後的意識形態。福利意識型態係指由個別信念及價值觀所組成的一套思想及信仰系統,可能會影響政府的政策取向,直接控制政策施行的路線;亦可能在社會中營造一股氛圍,以間接的方式左右政府對社會政策的制度與推行。由此觀之,政府或社會對兒少福利秉持的意識型態,都會影響兒少福利的政策及實務。

在兒少福利領域中,便曾提出兩種兒少福利干預的意識型態:從滿足兒童需求出發的「拯救者」,和基於倡導兒童人權的「解放者」。拯救者的干預觀點即著重在強調兒童需求的滿足。此派論者以兒童不同於成人為前提,認為兒童是依賴的、無能的,需要成人的保護,並主張父母應提供兒童成長所需,自然成為兒童的保護者,亦可為其代作決定。

解放者的干預觀點,則是著重在兒童權的倡導,認為應將兒童與成人平等看待,所以和成人一樣可以自我管理,參與關於他們福祉的決定,使他們的聲音被聽見、被回應。故主張應解放兒童的束縛、充權兒童、使兒童為自己發聲,兒童有權力選擇並採取獨立於父母的行動,而成人需提供兒童發展空間,解放其潛能。

兩個重要的兒少福利理論:「角色理論」以及「生態系統理論」。

角色理論的中心概念是角色,角色一詞源自於戲劇,原指規定演員行為的腳本,社會心理學家看到此概念有助於理解人的社會行為和態度,便引入社會心理學中。他們認為,人在社會關係中的地位規範了人的社會行為,類似於腳本規定了演員的行為;地位係指人處於一個團體或社會結構中所界定的位置,而角色則是對此一位置的佔據者,被社會要求和允許表現的行為及態度。

生態觀就像一個大大小小的同心圓組合成的。由核心向外層層遞進,以個人為核心,最近的是「微視系統」,兒童及少年階段,最常接觸到的即為家庭與學校微視系統,兒少透過學校,學習到基本品德素養、個人智識的培養、同儕關係的競合、師生關係的陶冶,這是在家庭以外的場域所形塑而成的。

理論是可以幫助實務工作者在設計專業處遇的方向,也可以協助實務工作者分析個案問題的成因,實務工作者是需要花功夫多了解兒少身心發展的各項理論,有助於處遇品質。

(王美恩老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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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為孩子發聲-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立法目的與修法歷程 講次摘要

我國兒童福利法在民國62年制定,是我國第一部的社會福利法規,少年福利法在民國78年制定,這二個法律在民國92年一起合併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82年兒童福利法修法距離一開始62年的制訂,長達二十年。82年的修法主要理由:第一個是實務的發現,因為家扶中心自民國76年開始的兒童保護實務工作,發現台灣兒童受虐的嚴重。家扶中心針對直接提供服務的受虐兒童分析研究中,發現施虐者最多是兒童的最近親屬,父親、母親或是養繼父母,打破以往「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的說法,顯見當時保護兒童的不足,呼籲政府應儘速修法。研究發現當初立法過程匆促,受當時國際及國內政治經濟因素的影響大,致立法基礎是政治考量大於兒童福利的考量。還有政府提供兒童福利的量和質方面均不夠, 最大的執行困難是專業人力缺乏、經費不足和組織結構不健全。所以兒童保護未落實執行,各地兒福水準不一,偏遠地區兒童被忽視等負向社會效應。第三個部份是民間的推動,民國79年鑑於當時兒童問題之嚴重,由兒童福利專家學者、律師、法官及立法委員等組成修法聯盟,命名為「兒童福利聯盟」,從民間團體的討論到立法院的遊說,終於完成修法。

92年二法合併的主要理由是因為家庭是兒童與少年生活主要的場域,對於兒童及少年所提供的服務,也應該以家庭為主,故為因應兒童及少年新興的議題與需求,避免兒童及少年之資源重疊及行政體制的整合,及順應先進國家的兒童法及1989 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其所指之「兒童」,皆以十八歲以下為規範,故民間團體自民國86年起,即針對兒童福利法與少年福利法二法之合併及其相關議題,不斷地開會研討, 更具體地區分為實務、學術及法條等三組,歷經六十餘次的會議討論。法律的規範需要與時俱進,因此,修法的工作也一直不斷在進行,特別是近來兒虐事件頻傳,攜子自殺案件增加,因網路及社會環境的變動快速,又產生許多新的兒少議題,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於92年完成立法後,於立法院上一個會期中,就有12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修法法案,這與以往兒少無選票,兒少修法困難的情景已大有不同,可以想見兒少議題已受到立法院極大的重視,值得賀彩,但相對地,兒少修法的品質,更值得大家的重視,期待在各方的努力下,能真正為兒少修法把關,修訂好看好用的法律,真正為兒童及少年發聲,維護兒童及少年的權益。

(賴月蜜老師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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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孩子的保護網-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講次摘要

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在民國92年制訂,主要合併原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及參照現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將名稱修訂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並將適用對象擴大為十八歲以下之兒童及少年。另充實章節架構及內容:將原兒童福利法之六章五十四條,擴充為七章七十五條,増加第二章身分權益。92年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法特色有:1.整合兒童福利法與少年福利法,服務以家庭為處遇基礎,兒童及少年一體適用,配合國際趨勢。2.增列有關兒童少年身分權益專章。3.加強初期預防與支持家庭之服務。4.強化對兒童少年之保護措施。5.提升福利設施與人員之素質與多元功能。 

在第一章總則部份,主要是規範整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及昭示父母與國家照顧兒童及少年的責任,也立法保障兒童最佳利益是處理與兒童少年事務時,最優先的考量原則。其他,像在第二條規定擴大適用對象,規範十八歲以下之兒童及少年都是本法保護的對象。第九條明定各機關權責之劃分,強調兒童福利服務之科際整合,及行政上之橫向聨繋之重要。第十條規範應設兒童及少年福利諮詢委員會。第十二條增加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將違反兒少法所處之罰鍰,以專罰專款  方式,列入兒少福利經費。也明文規範父母親照顧兒童及少年的責任,但政府應協助父母親,對於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所需服務及措施,而父母親應盡配合之義務,如早期療育、家庭處遇、訪視調查配合等。

這次修法的重點還有擴大保護範圍,除兒童及少年遭受侵害,或家庭遭逢重大變故,而有安置之必要者外,增列逃家之兒童及少年,亦得予以安置。另外,兒童及少年罹患性病或有酒癮、藥物濫用情形者,應予以強制性治療,而父母應負擔相關安置費用。而且,也擴大規範兒童及少年不良行為之禁止,包括吸菸、飲酒、嚼檳榔、施用毒品管制藥品、飆車、參與飆車行為,閱聽暴力、色情、賭博的各類平面、廣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法的重點之一。電或網路的出版品。父母未盡管教兒童及少年職責情節嚴重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也有可能需要接受親職教育輔導。

(賴月蜜老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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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兒童及少年法律面面觀 講次摘要

針對兒童及少年所遭遇到的問題,除了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就兒少的權益為保障外,還需依兒少的主要問題,適用相關的法令,因此,處理兒少議題的專業人士,除了熟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外,對於兒少問題所可能涉及的其他法令,也應多加瞭解,則在協助兒少問題時,才更能掌握法律的適用,以維護兒少的權益。本講次亦針對兒少人身安全、衛生、教育、就業、媒體、刑事司法、身分權益相關法規的最新修法為一介紹。

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保護議題除2003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章加強保護措施外,主要保護的相關法律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兒童及少年刑事司法在民國86年少年事件處理法修訂時,也已納入了轉向處遇的部份,就情節輕微而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的情況,則轉介兒童及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少年犯之科刑,在民國94年刑法修訂後有重大變革,目前少年犯之科刑,不得科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之原則,以利少年犯之更生。

兒童及少年身分權益近來民法親屬及繼承編,因應兒少及家庭問題陸續為修法,民國96年民法以兼顧男女平等為原則,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成年子女照顧的問題,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之一增加父母親分居六月以上,子女監護權決定,適用一般父母離婚子女監護之相關規定。為解決幼兒背債的問題,96年民法繼承編修法,將未成年子女繼承債務,一律改採「限定責任」繼承制度,對於未成人繼承債務採全面保護主義,避免過去「父債子還」未成年人就是說繼承債務的社會悲劇發生,對弱勢繼承者加設「追溯條款」,只要能證明繼承債務當時為未成年子女,皆可向法院主張限定繼承。

兒少議題係散見在各個法令,又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故兒少相關問題、政策等,常因已規範在較早之法令,故在不斷出新的法令制定下,呈現法令之混亂,再加上一般人對法律之陌生,也常會因不瞭解某些兒童及少年問題,已規範於其他法令,而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有過多的期待,故為使兒童及少年政策有利推動,統整相關法令,更顯重要與急迫。

(賴月蜜老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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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兒童及少年如何長大茁壯 講次摘要

一個人從出生長大成準大人所經歷的身體變化,包含兩個重要的概念:「成長」和「能力增加」。「成長」偏重生理層面的發展,包括量的增加及體積的增大。例如:小嬰兒長成兒童,身高增加、體重變重都是身體生理細胞數量增多及體積變大的結果。少年期除身高快速成長外,還可以看到身體體態隨著男女性別而異的變化。「能力增加」則指一個人隨著時間在生理、心理各方面能力的成熟與增進。例如:個人各項操作技巧會由簡單進步到複雜程度,像是從幼兒拿剪刀剪紙的不整齊,會發展成青少年剪紙時的細緻整齊。這兩種發展都是生理層面發展的重要學習觀念。

出生至二歲是兒童期最快速成長的階段,肢體動作發展主要的順序由頭發展至腳,身軀發展到四肢,發展是有順序性的。二歲到六歲是我們通稱的學齡前兒童,這個階段包括兩種動作能力的成長。一種是大動作能力增強,就是指兒童身體肌肉協調能力增加所以兒童開始會跑好跳、爬、滾等。另一種動作能力則是小動作的發展,從事精細動作的能力,例如:學會穿衣服,這些動作需要手指肌肉的協調性。六歲至十二歲這個階段兒童的成長趨於緩慢但仍然持續長大,這時候兒童身體脂肪組織成長快於肌肉組織,因此兒童這時外表都會顯的圓滾滾、胖嘟嘟,全身多肉狀態。

接著青春期是人生第二個最迅速成長及變化最大的階段,同時更重要的是少年開始具備生育能力。這時候不但身體各部份都急遽成長,生理功能也趨於成熟,同時發展第二性徵。女孩在第二性徵的成長成熟,包括:骨盤增大、卵巢及子宮成熟、卵子成熟開始排卵,因此開始有月經。另外陰唇及陰道成長、長出陰毛、乳房變大,外表身材也開始變化,胸部及臀部變寬。男孩也是身高及第二性徵的成長,包括:骨骼粗壯、陰莖陰毛成長、陰囊睪丸成熟,同時產生精子,所以開始有夢遺現象。此外開始長鬍子、有喉結、聲音變粗,外表身材肩膀變寬。這些生理上的變化,最重要的意義是代表他們已經開始具備了人類生殖繁衍的生理功能了。同時生理上開始分泌性荷爾蒙,除了促使生殖功能發展成熟外,也影響這個階段少年的情緒表現。

(賴月蜜老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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