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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上)兒少福利  第19講至第36講-講次摘要~資料如下列所示~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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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福利  19講至第36講-講次摘要

 

19 - 來不及長大,什麼是家庭暴力 講次摘要

隨著時代的變移,無論家庭結構與功能如何轉變,「家」仍是社會最基本的單位,是人類生命的揺籃與社會發展的起點,提供個人成長的環境,具有生育、教養與情感的基本功能,以及經濟、保護等社會需求功能。然而,僅管我們期待家庭能具有正向功能,遺憾的是,由古至今,仍有一些家庭會發生兒童虐待或家庭暴力事件,促使家庭功能與家庭成員角色受到極大的挑戰,讓「家」不再是個人的避風港,甚至可能造成社會失序的後果。

 

在家庭暴力中,兒童及少年虐待是直接造成孩子的身心創傷外,目睹家庭成員間暴力的孩子們也是暴力下的受害者。在不斷發生家庭暴力不幸事件下,引發社會對兒童虐待及家庭暴力問題的注意與正視,對於「法不入家門」、「不打不成器」等傳統觀念,公私領域的分際始逐漸由家庭問題轉變成社會問題,重視被害人權益的保障。因此,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實施,對保護家庭中的弱勢者,實具有相當的作用。惟徒法不足以制行,面對愈來愈多的家庭內的暴力現象,如何在法制的基礎下,整合各專業領域資源,以預防和治療並重為依歸,更是現今兒童及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防治的重要課題。

 

廣義的兒童少年保護工作目的在保護孩童生長環境中的安全,終止任何危害孩子身心發展的不良待遇,降低各種傷害,預防虐待或剝削,意即凡屬不利成長環境之行為與對待即可視為兒童及少年虐待。狹義的兒童少年保護則是指家庭內所發生對於兒童少年之身體與精神上有虐待、遺棄與疏忽等情事發生。而綜整相關法令及學者專家意見,兒童少年受虐待類型為: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及疏忽等四類。

 

受虐兒童在受虐之後的影響,其嚴重性會因發生的時間、類型、持續性,與家庭的回應方式而有所不同。由於兒童的身心尚處於發展的階段,這時期所受的傷害極易造成永久性殘障及自我形象的扭曲,更會影響與他人信賴、親密關係的建立,影響甚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各縣市則應設立兒童及少年福利專責單位,整合相關社政、警政、衛生醫療、教育、司法與民政等公部門服務網絡,建構跨專業、跨機構之專業服務。

 

民眾對於兒童虐待的警覺心不夠,其實鄰居或親近的朋友是最容易發現兒童虐待事件的人。另外,不管是高收入、高社會地位或是低收入且社會地位較低的家庭都可能會有虐待兒童的事件發生,只是兒童虐待發生在高收入、高社經地位家庭的兒童所受傷害更大,因為多是對孩子施以精神虐待,給予孩子課業以及生活上龐大的壓力,而精神虐待比身體虐待更容易對孩子留下永久的傷害,若發現疑似受虐兒童案例,可打113全國婦幼保護專線,「多留心身邊的孩童,就能多救一個受虐兒童。」

王美恩老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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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寶貝未來希望-如何預防和減低家庭暴力的傷害講次摘要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規定,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處理流程大致可分為兩個階段: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的確認及後續處遇。第一階段主要目的在確認受通報案件是否成為列管之「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若通報案件經過「調查評估」得到「成案」的結果,則該案件就列為「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就進入第二階段的服務流程。

 

第二階段為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的後續處遇,正式進入兒童及少年保護處遇系統,主要目的在協助「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的危機解除與生活重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提出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的「家庭處遇計畫」。

1.計畫內容:

家庭處遇計畫應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童及少年安全與安置評估、強制性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與維護兒童及少年或其家庭正常功能有關之扶助及福利服務方案。

2.處遇計畫對象

家庭處遇計畫的可包括兒童及少年本人、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其他有關之人。

3.服務模式

對於兒童及少年服務「處遇計畫」大致可以分為「家庭維繫」與「家庭重整」二大服務模式。

(1)家庭維繫服務

服務項目與方案:在宅家務協助服務、兒童托育、喘息照顧、治療性服務(如精神、情緒、醫療、身體等方面)、醫療及與健康相關之服務、親職教育、戒酒、戒癮治療服務等、密集性家庭維繫服務、婚姻暴力防治服務、父母自助團體、法律服務、住宅協助、提供就學服務、急難救助及預算協助、社會支持系統發展、交通協助。

(2)家庭重整服務

在安全的考量下,專責單位必須盡力確保手足應儘可能安置在一起;安置地點應儘可能接近原生家庭地理區域,同時安置環境應儘可能接近兒童少年的成長環境;安置時,親屬寄養(包括未取得監護權之另一方)應是被考慮的資源;兒童及少年就學不被中斷,選定的安置場域應是最適當且最少限制的等。

 

目前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的困境,在於缺乏針對家庭處遇計畫所發展出的服務模式與評估指標,故在人力與資源條件的限制下,無法針對案主個別的差異,提供適切的服務。建立社會工作標準化操作流程、專業手冊與書表格式,是確保服務品質與建立專業的重要基礎,其主要目的是避免因工作者個人的因素,而疏漏服務的內涵。此外,家暴防治與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理想上是一整體性的網絡服務,社會工作標準化的操作流程、手冊與書表格式,將可協助其他專業能事先掌握相關單位的服務內涵,以發揮組織協調的功能,確保被服務者權益。

王美恩老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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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暫時的避風港-寄養服務 講次摘要

小嬰兒的誕生,因出生的不可選擇性及脆弱性,「家庭」理應擔負起照顧孩子的責任,但是當家庭失功能、遭逢重大變故或發生家暴、兒虐事件時,國家公權力有必要適時介入以協助家庭功能重整及保護兒童權益。兒童寄養服務即是當兒童原生家庭暫時或長期無法提供兒童所需的照顧,原生父母也不希望兒童被收養時,所提供兒童一個有計畫、有時間限制的替代性家庭照顧,以維護兒童最佳利益及成長發展所需的服務。兒童寄養服務與機構照顧、收養都屬於替代性兒童福利,屬為家庭外安置服務。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接受寄養家庭照顧的對象包括: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或逃家之兒童及少年。無依兒童及少年。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對兒少禁止事項已盡力禁止而無效果,申請適當機構之協助、輔導或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及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上述安置對象可經由強置安置或申請委託安置的管道進入寄養家庭服務系統。

  在寄養實務工作上,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將寄養兒童及少年安置類型分為「兒童一般安置」、「兒童保護安置」、「兒童法院轉向安置」、「少年一般安置」、「少年保護安置」、「少年法院轉向安置」六類。以家扶中心九十四年度接受寄養安置服務兒童少年分析,目前以「保護安置」的兒少個案量1990人佔總安置人數2946人的68%,明顯高於其他二項安置類別。而安置原因計有「遭受虐待、疏忽」、「經濟困難」、「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離家、失蹤」、「父母一方或雙方罹患嚴重疾病或身心障礙」、「父母一方或雙方入獄」、「棄嬰」、「流浪兒」、「少事法轉向」等。

  寄養服務針對審核通過的寄養家庭,應提供職前、在職訓練及定期訪視,使寄養父母瞭解寄養兒少進入家庭後可能對家庭功能產生的影響,加強寄養父母對其職責角色及寄養兒少身心問題處理方式之認識,提升寄養父母親職教育的知識與教養技巧,減少寄養父母於照顧期間的挫折及倦怠,以協助寄養兒少獲得最佳的照顧及生活適應。

賴月蜜老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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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為愛出養,為愛收養-收出養服務 講次摘要

「收養」是指本來沒有血統聯繫之人,透過法律程序,收養而成為自己之子女,而在法律上視同為親生子女者,亦稱之為「擬制血親」。收養關乎孩子一生幸福的重大決定,因為經法院認可收養後,被收養的孩子就與原生父母的親子關係停止,而與養父母建立父母子女的關係。我國收養制度存在已久,在舊社會以「為宗」、「為家」、「為親」為目的,即為延續香火、為求繼嗣或為收養他人子女使其為婢或娼之惡習。時代的演變進展,收養原因趨於多元,有為養育子女、為防老、為繼承家業等,除以收養人利益為重外,亦逐漸兼顧養子女之利益。

  孩子被出養的原因最多有:1.非婚生子,父母雙方不能或無法養育者。2.親生父母確實無法照顧,而願意讓人收養之兒童。3.被遺棄、嚴重疏忽、被虐待而經法院宣告停止親生父母監護權兒童。4.孤兒、無父無母,亦無可以撫養的親屬。除此,對於實務上常存的出養因素如經濟因素、無力照顧、教養問題等。

 收養服務的主要流程有1.家庭訪視。2.媒親配對。3.親職教育。4.成長團體。5.收養後的追蹤服務。對於被收養兒童及少年的收養服務,主要分為收養前的訪視調查及必要性服務的提供、收養後的諮商輔導、身世告知及尋親服務。對於原  生家庭,經社工員訪視、共同評估確定出養之可行性及必要性後,倘原生父母已確定「為愛出養」,為孩子找一個更適合的收養家庭時,社工員應協助原生父母辦理後續整個出養流程服務及法院的收養程序,而且在出養過程及出養後原生  父母可能會出現失落、悲傷、矛盾、掙扎的心理調適問題,提供適當的諮詢與心理輔導服務,有必要時亦應轉介其他資源。

  只要原生長家庭有照顧孩子的意願,經社工員的訪視調查,發現並無出養的必要性,即應針對原生家庭的困難及出養的因素,提供必要的服務及相關社會福利資源,如經濟補助、就業協助、醫療照顧、親職教育等,協助原生家庭的照顧功能的回後,以減少孩子家外永久安置的機會。在收養家庭方面,社工員必須徵募合適的收養父母,評估其與孩子的情況,進行配對及試養。社工員重要的工作是協助收養家庭或專家處理兒童已有的問題,及協助兒童與新收養家庭建立依附關係。

賴月蜜老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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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地球村-多元家庭服務 講次摘要

家庭形式已經有很大的不同與改變,除一般傳統的折衷家庭外,單親家庭、隔代家庭、繼親家庭、同性戀家庭、寄養家庭、收養家庭、候鳥家庭、兩地家庭、原住民家庭、新移民家庭等,都是社會上已然存在的「多元家庭」。在台灣的兒童福利服務中,從多元文化及跨國婚姻的面向,積極推動原住民家庭及新移民家庭的兒童福利服務。

 

  原住民的家庭結構也面臨重大的改變,隨社會變遷,諸家庭問題產生,如家庭經濟問題,父母忙於生計,常無暇顧及子女生活照顧,家庭解組問題,致兒童教養上易因父母親逝世而乏人照顧養育;父母效能不足,在教養子女方面常有問題產生,隔代教養問題等。針對原住民兒童家庭的問題,實務提供的社會福利服務內容有: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自1999年起,開始委託辦理原住民社區家庭服務中心,建立以部落為中心的原住民兒童、家庭福利服務的模式,透過原住民社區家庭服務中心提供原住民兒童、青少年、單親家庭等各項福利需求之經濟扶助、家戶訪問、兒童少年親子活動、親職教育、團體輔導、健康與衛生輔導、資源轉介、輔導申請福利服務等服務,以間接提高政府服務的可近性,直接提供服務佳惠服務區內之原住民家庭。

 

  新移民家庭主要問題有社會與文化調適問題:跨文化適應所帶來如風俗民情、生價值觀差異、和語言溝通隔閡等衝擊,跨國婚姻面臨比一般家庭更多的婚姻失調、衝突及養育小孩等問題。提供新移民家庭的服務有生活輔導適應、語言教學及協助子女教養:鑑於外籍配偶因語言溝通及文化背景的差距,擴大翻譯服務及語言教學,提供正確的親職照顧知能,透過訪視輔導、志工課業輔導、成長團體、親子活動及親職教育講座等相關輔導措施,協助新移民家庭子女成長過程良好生活適應,增進親子關係。醫療優生保健服務:輔導加入全民健保,提供家庭計畫優生保健及防疫措施指導,加強早期療育的宣導,加強聯合評估的供給,提供整合式早期療育服務。另外,從就業權益保障、居留權及人身安全保護議題,我國相關法令都應朝向更人權平等,維護新移民家庭權益的角度為出發,並加強宣導族群平等與互相尊重的觀念。

賴月蜜老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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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好聚好散-家事商談服務 講次摘要

隨著父母離婚率增高而居高不下,令人擔憂與關切的是在父母離婚的程序中,這些孩子的權益保障如何,而家事商談(family mediation)制度即是因應此問題而生之服務,期待在父母要離婚時,即透過社會福利系統或法律程序介入, 使孩子的傷害減到最小,以維護兒童最佳利益。

 

  許多文獻都提出離婚與分居的過程可能是很情緒化也很痛苦,尤其是當有孩子或其他家人涉入時壓力更大,依據Holmes & Rahe(1967)對壓力生活事件之研究,離婚、分居在生活壓力事件中高居排名第二與第三名。相較於大人,兒童對父母分居、離婚事件,亦受到極大的壓力。而隨著離婚率的增長,許多家庭問題產生,離婚已不僅是夫妻二人的事,其對兒童心理調適造成很大衝擊,監護權與探視問題,也常成為夫妻間戰火的延續,帶給孩子許多負向的影響。父母間的衝突及離婚事件,成為小孩童年不快樂的主因及生活的嚴重壓力源,而這壓力源也可能導致孩子生活上的重大的改變,甚至帶來負向的結果,例如︰夢魘、幻覺、漠視、疏離、睡眠失序、焦慮、易怒、低自尊、反社會行為,致他們的成年仍受其影響。

 

  近幾年國內也開始推廣家事商談服務,協助父母如何處理離婚議題,如何可以好聚好散,成為永遠的父母,孩子不會因父母離婚,而親子關係有所改變,沒有監護權一方的父母也不會變成落跑父母,都不來看孩子。家事商談也是一般現在大家所知道在法院的家事調解,家事商談與家事調解都是解決父母離婚爭議的訴訟外替代的紛爭處理方法,也就是不用進入訴訟,不要用對薄公堂的方式來解決,而是透過商談員居中的客觀中立的角色,協助父母在分居或離婚的任何階段去考量適當的選擇,使雙方當事人有較良善的溝通,可以共同協商出對現在及未來安排的決定,而這些安排可能包括:監護權、探視、親職安排、孩子生活費、夫妻間財產及財務的分配。家事商談與家事調解主要的差別是家事調解在協助的過程,調解委員會協助給予建議,但家事商談則是商談員完全著重在促進雙方對話,鼓勵雙方就爭議事項想盡各種可能解決的方案,彼此進一步討論及達成最後協議。

賴月蜜老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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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單親向前走-單親家庭服務 講次摘要

依據臺閩地區2001年單親家庭狀況調查單親家長主要集中在30~49歲。以「離婚」者比例最高,占60.8%;男性單親占45.0%,女性單親占55.0%。單親家庭最主要的困境是弱勢經濟、兒童照顧與管教問題、社會人際關係的調適、情緒與行為表現。現在單親家庭的多元化,除離婚外,喪偶及未婚也都可能是形成單親的原因,在單親家庭日益增多的情況下,漸漸已由另一個角度來看待單親家庭,從優勢觀點來全新剖析單親家庭,認為單親家庭不等於問題家庭,因此,單親家庭是好是 壞,可能都還存在著一些迷思,用心經營,用愛付出,應該都可以打造幸福的家園。學者Pickhardt1997年提出, 強調單親家庭對兒童生活適應的正向影響部份。

 

  目前各縣主針對單親家庭的扶助主要分為經濟生活支助、子女照顧、就業服務、醫療補助、居家生活支助、生活適應輔導及諮詢服務等七大範圍。其中,除上述家庭支持性服務外,主要以對單親家庭的經濟補助為主,主要因應經濟困難是單親家庭的最大問題,單親家庭只要有經濟困難,依各別的情況即可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社會救助法、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特殊境遇婦女創業款貸補助辦法等相關法規,及目前各縣市推展的弱勢兒童及少年的現金補助方案、高風險家庭方案、大溫暖計劃等方案申請補助,可申請的經濟補助項目有:特殊境遇婦女緊急生活扶助、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婦女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特殊境遇婦女兒童托育補助、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及特殊境遇婦女傷病醫療補助、特殊境遇婦女創業貸款補助、特殊境遇婦女法律訴訟補助等。

 

  另外,除了政府機關外,其實台灣也有許多很多的民間單位也都有相關的單親服務,透過專業的服務提供:單親家庭社會工作諮詢服務、單親家庭社會工作輔導服務、協助面對單親生活中的經濟、親子、法律、心理、生活規劃等等問題,有個別諮詢、親子活動、成人團體及兒童團體等,協助單親家庭成員的角色適應與困境突破,並增強家庭內在及外在的動力與資源。就以上的資源有需要的單親家庭都可以向各縣市主管機關就是社會局詢問,或是有網路的話,上網查詢也都很方便。

賴月蜜老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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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我們都是一家人-繼親家庭服務 講次摘要

繼親家庭就是單親後再婚的家庭型態,而夫妻至少一方有來自前婚姻關係的子女,也稱為再婚家庭、組合家庭、重組家庭、混合家庭,而配偶及子女即同時多具有繼親、繼子女的角色。通常離婚後再婚,常見是大人兩性情感的需求、小孩成長角色認同的需求、經濟需要、期待有完整家庭的需求等。

而繼親家庭的主要特質:

一、父母或子女可能在再婚之前,因死亡或離婚而經歷親人分離的失落,很容易將一些情緒投射在繼親身上。

二、礙於社會對繼親的刻板印象及繼親家庭成員往過不同的家庭經驗,使得繼親在繼子女的管教上格外困難。

三、有些孩子對於自己原生父母一直有很強烈的忠誠度,對於要接受繼親的部份,容易造成他們的罪惡感。

四、繼親家庭的凝聚力較傳統核心家庭低,但因繼子女在繼親與生親之間互動,其家庭的調適力較高。

 

  繼親家庭常存在的問題包括:一、對繼親家庭的迷思,以為可以立刻建立親密關係,造成關係適應的困難與衝突。二、關係轉變未能調適,情緒未能舒解,例如父母再婚事前未告知,期待原生父母復合的幻想破滅,憤怒與失落的情緒久久不能平復。三、繼子女在自我概念、認知發展、學業成就、同儕關係、親子互動及社會功能上,較易受父母再婚有負向影響。四、擴大家庭內角色關係,除原生家庭的角色外,因繼父母與繼兄妹等的繼親關係的增加,相對地,增加關係調適與互動上的複雜問題。五、期待的差異,女性再婚多因經濟安全考量,而男性再婚多基於子女照顧的因素,當一方未能感受期待被滿足時,從社會交換互補互惠的觀點,很容易再面臨婚姻的危機。六、管教上的衝突,孩子會以原生父母與繼父母的管教為比較,而繼父母對自己的小孩與繼子女間的管教,也會形成壓力,容易造成親子衝突與夫妻關係緊張。  

 

  繼親家庭的社會福利服務,主要的服務內容有:協助繼親家庭生活適應、孩子教養相關問題,提供所需資訊與相關福利服務事項之家庭支持性服務。舉辦親職教育、兒童青少年休閒育樂服務活動、親子教育研習課程等活動,以促進親子間的良好關係,從不同的學習中啟發,培育建康的身心人格,並預防及輔導兒童青少年的行為及生涯規劃。

賴月蜜老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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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何謂好的托育機構與服務 講次摘要

家庭為兒童的安全網,負有親子互動、角色學習、開放成長、無條件支持以及潛移默化等功能,因此家的存在對兒童早期的影響甚鉅,家庭環境也會直接或間接影響到個人未來的發展。倘若家庭是兒童早期社會化的第一個場所,托育服務則為兒童學齡前期第一個正式的社會化場域。優質的托育服務,能夠補充家庭的親職功能,提供家庭支持性功能;對兒童來說,更能增進他們的語言刺激及同儕互動的機會。

 

優質的托育服務,不僅有助於子女正向行為的發展,更對子女的內外在行為問題有減緩的趨勢。優質托育服務對幼兒、家庭及社會方面的助益,包含以下五點:

1. 個人:培養自信與自尊

2. 家庭:提升家長勞動參與力

3. 勞動市場:提升經濟發展

4. 社會:節省社會成本開銷

5. 社會:提升社會效能

 

政府依據托育服務的功能,提出系統性的評鑑方式,使得托育機構能夠維持一定的服務品質,提供家庭與兒童穩定一致的服務。優良的托育評鑑,須能達成「公平、公正、公開、具辨識力」等四項原則。

 

以台北市九十六年度舉辦的托育機構評鑑(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民96)為例,托育評鑑、評指標可以分為五大面向。

 

1. 基礎評鑑

1)托育機構名稱

2)托育機構地址與使用空間

3)收托人數及年齡層

4)工作人員

5)訂定收退費標準及辦法

6)業務陳報情形

7)訂定事故傷害及緊急事件處理流程

8)訂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措施

9e化系統使用情形

10)幼童專用車。

 

2. 行政組織與經營管理

1)設立宗旨與所長職能

2)托兒所行政

3)人事制度

4)提升教保品質

5)財務與總務管理

6)教保行政

7)配合社會福利工作

 

3. 教保活動

1)教保人員的態度與成長

2)教保環境的規劃與使用

3)教保活動的設計與實施

4)親師關係的建立與維繫

 

4. 衛生保健與環境安全

1)健康服務

2)健康教學

3)健康飲食

4)健康環境與設備

5)健康照顧及事故傷害處理

 

5. 機構特色

請機構自行說明該所在提升托育品質,或照顧教育幼兒方面,有何特殊作為,形成該所特色,或可以做為其他機構參考實施,以嘉惠幼兒成長之處。

王美恩老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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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幼托整合的意義與發展 講次摘要

我國現階段學齡前幼兒的機構式托育服務,主要分屬幼稚園與托兒所兩大系統。兩者的主管機關相異,提供兒童與健全成長環境的目標則相似。前者分由教育部負責,依據幼稚教育法與幼稚園設置標準等法令,招生四歲至學齡前幼兒;後者則由社政單位負責,依據法源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與相關法規,收托兩歲至未滿六歲的幼兒。

 

近二十年來,我國一直在探討「幼托整合」相關議題,認為目前的學齡前托育系統,幼稚園與托兒所的福祉均以兒童為中心,卻因為分屬教育與社政兩個不同體系管轄,衍生幼兒收托年齡重疊與多頭主管單位等相關問題(教育部,民95),包含師資、課程與教學、設立標準、輔導管理等議題亦需統合考量。學齡前幼兒教育與托育功能的重疊,在「師資」方面,幼稚園教師的聘用資格,須符合幼稚教育法與師資培育法所規範的教師;托兒所教師的聘用資格,則需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聘用(助理)教保人員。「課程與教學」方面,幼稚園依照教育部規定的幼稚園課程標準來授課;托兒所則沿用幼稚園相關課程,兩者差異不大。「設立標準」方面,幼稚園與托兒所各有設備標準差異也並不大。「輔導管理」方面,兩者的適用法規不同,使行政與治理上有所差異。

 

「兒童教育及照顧法」主要是為落實幼托整合制度所產生的法令,以提供幼兒更妥善、無差別性的托育內容。該法草案源自「幼托整合規劃結論報告書(草案)」。為達成幼托整合,教育部與內政部自90年起,共同研擬幼托整合的規劃想法,希望透過幼稚園(教育部)與托兒所(社會行政部門)業務的整併,提升托育品質。

 

兒童教育及照顧法原先旨意即為:保障兒童受教與照顧的權益、確立方針、健全體系與健全身心發展」。由前面分析可知,完全單一行政主管機關的體系似不可行,這部法規的重點,在確立多元化的托育服務,並整合幼稚園與托兒所為一種機構,並將人力資格標準界定。唯雖然教育部已於九十六年五月送交立法院,立法院亦有吳育昇立委的相對案提出,但由於部份民間團體對教育部草案的反對聲浪很大,教育部已於年底自立法院撤案。各界均期待該法案能盡快再度提出,完成立法程序。

王美恩老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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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學校社區如何成為少年的生活空間 講次摘要

少年在家庭生活,在學校活動,家庭和學校皆存在於社區中,家庭、學校與社區是少年生活最密切的社會組織,也影響著少年的經驗與行為。少年工作重視家庭、學校、社區等各生態系統的協調、互動與相互影響,建立「學校—家庭—社區」相互連結的生態環境。社區的定義,第一個社區概念是居住於某一地理區域,具有共同關係,社會互動及服務體系的人群,例如大直社區。他們住於相當鄰接的地區,具有共同的利益及服務,面臨共同的問題及需要,因而產生一種共同的社區意識,社區組織、互助合作,採取集體行動,以求共同發展。第二種是以族群的社區,如在世界各地的華人社區,以文化背景語言來認定。第三種從心理聯結來討論社區,如現在大家所使用的msn,在網路世界形成我們是一群人可以共同對話。青少年社區以心理性居多,如大學南友會,即代表畢業於台南一中的同學,兼具地區性及心理性的社區。或目前快閃族,大家約定四點在新光三悅集合,這些人原來是不認識的,但經由網路的聯結,大家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集合。

 

學校與社區的互動關係應是漸進式的發展,先形成互動關係,建立資源合作模式;再進入互為服務的對象,建構提供服務模式;再進階到互為共同工作的夥伴;等到雙方皆體認彼此相互需要,全體居民具有共識,便進展到生命共同體的境界。學校社會工作是一種社會工作專業服務,主要的實施場域是在學校,次要場域在家庭與社區,由具有專業知能的社會工作者,來運用社會工作的理論與方法服務學生、老師、學校行政人員、家長及社區人士,建立良好的「少年-家庭-學校-社區」關係,結合學校與社區的力量來協助少年解決問題,以發揮潛能,達到健全發展。學校社工主要的工作重點,為學生就學相關權益之維護、學生及其家庭、社會環境問題之評估及處置,處遇保護性個案及中輟學生等三級個案輔導工作、學生及教師團體、社會資源的整合與應用、提供教師及家長輔導專業諮詢及協助、參與學校輔導工作之推展、社區工作、專案及宣導活動等。學校社會工作能有效整合學校與社區,將學校活動範圍有效的延伸進社區,關注少年所處的社區家庭環境,整合運用學校、家庭、及社區內之相關資源,建立學校-家庭-社區間服務網絡,促進學校與社區、家庭的良性互動。

賴月蜜老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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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社區如何協助少年遠離犯罪誘惑 講次摘要

犯罪預防包括下列四種基本途徑:一、刑事司法的預防;二、社區犯罪預防;三、發展性預防;四、情境犯罪預防。第一種刑事司法的預防就是正式控制,如警察巡邏、居民報警,警察會到第一線地點處理;第二種社區犯罪預防工作,如愛心商店、社區守望相助隊,可以預防社區發生;第三種發展性預防,如鄰里長功能的發揮,常透過活動犯罪預防的宣導活動,如教導居民如何預防罪犯及促進親子家庭的溝通,減少犯罪的可能;第四種情境犯罪預防工作,在社區中是否有些地點比較容易成為犯罪的死角,例如在公園增加路燈增加亮度,防止犯罪的狀況。

 

犯罪預防應包含下列三項活動:初級、次級及三級犯罪預防。在社區中初級犯罪預防,像舉辦法律宣導、演劇、有獎贈答等,灌輸正確的法律觀念防止犯罪,有些團體也會舉辦親子教育的活動,達到健全個體成長、家庭活動、促進守法之目的。初級預防工作應該從小學教育即開始著手,社區機構可以從小做起。次級犯罪預防,以犯罪高風險個體及家庭為對象之作為措施。目前政府的措施,如中輟學生的通報與輔導處理,另外對於高風險少年,許多社區機構介入協助,如台北市社會局設立東西南北四區之少年中心,推展青少年輔導及外展工作,達預防犯罪目的。三級犯罪預防,即問題己發生如何輔導而不會再犯,即針對犯罪者之機構內或機構外之矯治處遇措施,如少年法庭觀護制度,社區轉向工作等。犯罪預防是促進個人身心健全發展、良好生活適應、防範被害之作為措施,以及改善犯罪可能因子的活動總合行為。

 

以青少年關心青少年是相當重要的策略,社區青少年參與社區活動,在提供這些服務時,相對的也減少犯罪的機會。還有對於一時糊塗犯罪的少年再回到社區時,社區的接納也很重要,他們有機會再學習。社區中同學們相互間的協助,也有助少年犯罪的預防。少年犯罪的預防,絕對比發生後的矯治工作省成本。少年犯罪的預防是社區人士共同的關心,採取必要行動是很重要,只要大人多些關心及善意的態度,青少年是較能聽取意見。成人面對少年違規犯罪時,給予自新機會,而不要馬上貼予標籤,呼籲大家共同關心青少年。

賴月蜜老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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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少年成長發展的另類家庭 講次摘要

當家庭無法提供少年安全照顧與健全發展時,安置機構則以社區為基礎,提供少年一個純淨安全而健康的環境,藉由社區資源來協助少年,成為一種維護少年權益的福利服務。在國內長期安置的服務部份主要依據的法令規定,第一類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對於受虐兒少的保護安置,第二類是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有些孩子有從事性交易之虞或之實的行為者,在短期安置後評估有長期安置需要者,第三類即是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少事法有轉向社會福利機構安置與輔導。在國外針對長期安置有可能收養,另外是機構式照顧,即常見的育幼院照顧,而在少年部份,第二種有可能是半獨立式照顧,即團體之家,有生活輔導員與孩子共同生活,為兄長或家長的角色照顧少年。第三種獨立式,青年公寓,少年們自行處理生活上的事項。

 

兒少安置前的準備十分重要,對兒少及其家長都是必備的程序;因安置到機構是他們生活的重大轉換,安置機構的工作人員就必須為兒少、家長與機構搭建橋樑,協助大家度過初期的調適。在案主剛開始安置的階段,機構處遇任務為解決身心的危機問題、改善行為問題、幫助個案適應安置機構生活以及邁入正常的就學就業管道。案主生心理與生活狀況都趨穩定後,機構整合社工員、心理師、精神科醫師及保育人員為工作團隊模式,依案主個別處遇原則及家庭需求,擬定、執行與評估個案服務計畫,以案主最佳利益來考量,定期召開個案研討會,與原生家庭之間建立良好的聯繫機制,妥善安排探視情境、時機、次數、時間長短,以及詳盡規劃假日從事何種活動,以維繫案主與原生家庭之間的情感;並辦理各項親職教育、親子活動,並為案主返回原生家庭作準備。

 

在安置機構期間,機構應儘早規劃離院計畫,做為服務計畫的一環;定期評估其環境及家庭之間狀況,隨時為返家及社區生活作準備,避免在機構中時間過長;如果環境改善,必須結束機構的安置。對於已成年、無家可歸的少年應協助其獨立自主,輔導參加職業訓練、進行就業的輔導、獨立生活預備與離園生活的規劃,並予以追蹤輔導。因此,離院計畫包括:離院日期、安排、機構的責任、離院的活動及危機事件預防等;協助返家的案主、家庭處理情緒及適應,並讓所有當事人清楚其責任。案主復歸社區後,機構應提供後續追蹤輔導,協助離院的案主縮短由機構到社區的變化,提供支持與資訊,持續增進個人權能,以順利轉銜。

賴月蜜老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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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NPO與公民社會 講次摘要

這個講次的重點,是要來幫助同學了解何謂NPO,如何透過NPO建構公民社會。近年來公民社會的討論越來越多,從本質上來看,公民社會的重要指標,即是要有蓬勃發展的第三部門。台灣從解嚴之後到90年代,堪稱非營利利組織發展的黃金時期。所謂非營利組織,從字面即可會意,指的是「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

 

西方自70年代以來,由於多元民主社會快速發展,人民自決與權力意識普遍高漲,各種需求與問題有待政府解決,但往往政府官僚體系效率不彰或未能即時適應環境變遷,而形成政府失靈(government failure)的現象。另一方面,經由市場機能運作下,亦不能滿足人民所需的資源和服務,形成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的情形,於是各種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私人慈善事業、宗教團體、研究機構、學校、醫院、美術館、圖書館、乃至於各類型基金會、會員組織及社區鄰里互助會等非營利組織因而大量興起,發展快速甚至茁壯成可獨立於政府(公部門)和商業市場(私部門)之外自成一個體系,具有其本身獨特的使命、文化、資源和行為模式,故在美國即習稱各種非營利組織的集合為「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或是「獨立部門」(the independent sector),或「非營利部門」(the nonprofit sector)。

美國的非營利組織發展,自殖民時代開始,大致歷經了四種模式:

(一) 民眾互助模式:起自清教徒時期,至二十世紀初。

(二) 慈善贊助模式:自二十世紀初起,至1930年代。

(三) 人民權力模式:自1940年代,至1960年代。

(四) 競爭與市場模式:自1960年代後期迄今。

 

在非營利組織的管理與監督上,可分為三個層次,最低層次,是靠法律的約束和公權力的監督,第二層次,是社會道德規範與輿論的約束,最高層次是自律,亦即由行為人或組織內化成人格的一部分,可以超越一切的監督,而達到「隨心所欲不踰矩」之完全自律境界。

 

「台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成立於民國941024日,目的是為促進社會大眾對NPO的認識及信任、協助捐款人了解非營利組織運作狀況,同時鼓勵非營利組織承諾並實踐組織的使命及責信的要求。

並要求加入聯盟的NPO,要簽署自律公約,內容有:

1. 組織治理與監督的制度

2. 募款誠信的公告

3. 服務績效的要求

4. 財務透明

5. 資訊公開

6. 利益迴避

等項目的要求。

王美恩老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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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NPO與兒少福利 講次摘要

這講次主要要介紹國內外著名的兒少福利機構。

1.聯合國底下有UNICEF的兒童福利組織,他主要在協助發展中國家的兒童,特別是在健康、福利、教育等議題,提升兒童人權等工作,是很有貢獻的。

2.Free The Children」〈國際解放兒童組織〉,以悍衛童工人權努力作為組織使命:由孩子自己組成的NPO, 1995年,有一位12歲的加拿大男孩魁格‧柯伯格,在報上看到巴基斯坦一位跟他一樣大的男孩,從小被賣為童工,人權組織將他救出後,這位巴基斯坦的男孩就致力宣導保障童工人權,爭取停止奴役童工,但在不知名的原因下,走在街上被槍殺身亡。這麼多年來,這組織已經在三十個國家以上舉辦過活動,無數場演講宣導重視兒童人權,禁止兒童被剝削,以及青少年需要「美化」這個世界!他小小的個體,蘊含著大大的氣勢影響著所有跟他接觸過的人。

近十年來,台灣兒童相關法律趨於完備,兒童團體紛紛成立,兒童人權觀念在不斷倡導之後又向前推進一些。整體而言,兒童福利工作在這十年來有顯著的進步。

3. 家扶中心基金會:民國39年就成立,是目前最大的兒福機構,他們在兒童保護的制度上,立下汗馬功勞,在政府還沒有兒保制度時,他們就已經從國外引進許多新興制度了!然後在貧童的業務上,他們也都投入非常多的努力。

4.世界展望會:成立於民國49年,是國際型濟貧、第三世界飢餓救助活動的組織,在國內對原住民的服務也是有很多的貢獻。

5.其他兒少福利團體:像是靖娟,推廣兒童交通安全;勵馨,是作雛妓救援、少女服務;醫療方面有早產兒基金會、兒童燙傷等。

 

從事兒少福利的人之人格特質:

1. 認同宗旨與組織文化。

2. 遵守專業工作倫理,社工有社工倫理,這一定要貫徹在工作之中,是一種自律的要求。

3. 不斷充實個人專業知能的成長。

4. 以案主權益之保障為工作前提。

5. 尊重並運用督導制度。

 

在民營化風潮的影響下,政府為了借重各種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力量或資源,發展更多的服務內容或方案,與非營利組織之間的關係,已不像以前一樣是一種互相制衡或監督的關係。政府不能只以監督管理的態度面對民間非營利組織,而民間非營利組織也不能只以依賴或要求的態度,期待政府的協助與關心。

王美恩老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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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福利服務社區化 講次摘要

福利服務的輸送體系一般來說,包括正式及非正式的兩種服務輸送體系,也就是政府的服務輸送和民間單位的服務輸送;另外也有謂為四種服務提供者或輸送體系:正式部門即指政府部門、非正式部門則又可以分成商業部門、志願組織以及私人部門三種。對於整個福利服務生態環境來說,此四大體系彼此之間存有某種程度的競爭與合作關係。

 

一個良好的服務輸送體系:

1 可得性(availability)是指服務對案主而言,是否存在。

2 可近性(accessibility)係指案主容易接觸到,或能用到其所需的服務資源,包括時間、地點與方式上的便利性。

3 責信度(accountability)就是服務的產出成效對其使用的資源有所交代。

4 品質(quality)衡量社工服務的品質,投入度和過程的完整性,尤其是服務人力的素質,是重要的指標。

 

福利社區化的政策意涵

1、去機構化

去機構化為福利社區化的重要目的,就是以提供機構外、社區式的照顧,來取代原先以機構安置管控,減少因機構照顧而產生疏離及冷漠的感受,甚或被疏忽虐待的危機。

2、非正式照顧

當照顧屬日常性、慢性或補充性時,以非正式的家庭、鄰里、志工等服務資源優先,以彌補專業人力之不足。

3、減少公共依賴

鼓勵「組合式的照顧服務」,由政府、非營利組織、家庭各部門共同提供種種服務資源。

4、受照顧者的選擇與參與

將選擇的權利交付至案主手上,使受照顧者及其家庭有選擇的權利,在整理服務提供過程中能聆聽他們的意見和心聲。

5、需求導向的服務

針對案主群的需求來提供服務及資源,而非以政府或機構的角度去定義他們需要何種服務。

 

建立社區的服務網絡之後,為了確保滿足服務者的需求、提高服務提供的效能,有效運用資源,避免在服務輸送的過程中,產生服務重疊浪費、零散、片段化的弊端,整合社區服務網絡便成為首要之務;唯有在服務網絡完整整合的情況下,服務的輸送才能達最大的效益,滿足案主的最大利益。

 

從兒童及少年成長與發展的觀點出發,可以清楚呈現家庭在照顧兒童及青少年過程中所可能產生的需求,沿著家庭的兒童及少年照顧需求,進一步思考社區中需要存在那些服務資源,來協助家庭照顧兒少,使可以架構出一個完整服務網絡的內涵。

王美恩老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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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落實兒童少年福利服務網絡的建構 講次摘要

這一講,要論述服務網絡的建構。所謂網絡,它組成性質有網絡的規模(size)、網絡的密度(density)以及網絡的組成成份(composition)等三方面:

1、網絡的規模(size

即指網絡中有多少個組成成員,網絡規模的大小與網絡的服務能量、功效,及網絡內部溝通協調的順暢度很有關係。

2、網絡的密度(density

係指實際上服務網絡內相互聯結的服務機構數,與理想上所需服務兩者間的比值,藉此來衡量整個網絡結構的鬆緊程度。

3、網絡的組成成分(composition

指網絡中組成分子的性質屬同質性或異質性程度,若同質性愈高,則網絡的密度通常亦較高,衝突較少、意見較不易分歧、關係也較持久。

 

社區化是現行服務提供的趨勢之一,其理念主要立基於服務去機構化的思潮,以及在社區中提供小型、普及且具可近性的服務,使得居住在社區裡的居民皆可無障礙接受到服務的近便性要求。

就兒童及少年的最佳利益來看,家庭是他們成長及發展最適切的場所,我國的社會政策綱領便以此精神為其訂定原則:「落實在地服務:兒童、少年、身心障礙者、老人均以在家庭中受到照顧與保護為優先原則,機構式的照顧乃是在考量上述人口群的最佳利益之下的補救措施;各項服務之提供應以在地化、社區化、人性化、切合被服務者之個別需求為原則。」

 

在建立社區的服務網絡之後,為了確保滿足服務者的需求、提高服務提供的效能,有效運用資源,避免在服務輸送的過程中,產生服務重疊浪費、零散、片段化的弊端,整合社區服務網絡便成為首要之務;唯有在服務網絡完整整合的情況下,服務的輸送才能達最大的效益,滿足案主的最大利益。

建構網絡的步驟

(一)資源調查

瞭解社區中既存的資源有那些?同時,深入了解目前社區的服務供給情況。

(二)釐清各類資源及設施的功能定位

協調社區中的服務提供者,使其服務對象不至於重疊,反致某些服務無人提供,以避免資源過度集中於某些人或某些類型的服務上,造成重疊及浪費。

(三)建立聯繫會報

聯繫會報的成員包括:服務的提供者、社區相關協會及福利機構、學校、政府單位,以及消費者等。

(四)資源流通與共享

(五)開發新資源

 

在未來兒童及少年工作仍面臨許多的新挑戰,有賴更多人力、財力資源的投注,共同為保障兒童少年最佳利益的公益使命努力,也一起提升台灣整體的向善變遷,實踐公平正義,一種個人與個人、個人與環境和平共存的境界。

王美恩老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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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兒童少年福利這門課以後 講次摘要

這是本課程的最後一個講次,邀請全部作者老師來,一起談一談這門課的整體意義,以及對修這門課所有同學的期待。最後一堂課裡我們將針對以下幾個問題做討論:

1.目前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術界的議題有那些?

2.目前我國兒少福利實務界的議題有那些?

3.目前我國兒少福利政策法規方面有那些應興應革之處?

4.學生中若是有已在兒少福利領域中就職的人可以做些什麼?

5.若是尚未進入兒少福利職場的學生,接下來可以如何運用這門課所學知識?

另外,我們也將探討在學術界裡的兒少福利後續產生的議題來持續關心,像是:原住民的少數族群及新興的跨文化家庭少年,從本身做起運用自己的專業領域知識儘可能的協助他們,當然我們更歡迎有興趣的同學們及多元化背景的專業人士一起共同加入我們的行列。

 

兒童及少年是國家未來的棟樑,投資未來是現時的最佳策略。尤其在我國人口快速老化,出生率急速下降的當下,如何準備更好的成長環境,支持育齡夫婦扶養小孩,的確是大家都應有的社會共識,才能讓我國未來人口的質與量,都能維持在一個合理的水準,以確保國家社會的永續經營。因此,合理周延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制度及實施執行,實乃真正的國家大計,而且需全民參與才能做到。

馮燕老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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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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