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ar all

上課有提到一些關於家庭教育法令的修改,我們已稍加整理並轉po上來供大家下載列印,請大家務必自行進行更正喔。

一、p.10p.17等頁均談到家庭教育的範圍。事實上於民國100年修正增加了「失親教育」。根據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5項增列失親教育」的定義:指增進因故未能接受父母一方或雙方教養之未成年子女家庭生活知能之教育活動。

請同學自行於課本補列~ "失親教育"~並就其內容進行了解喔。

 

二、此外,轉po新修正之「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家庭教育法條文」

1.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訂定發布,並於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為配合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家庭教育法第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有修正本細則之必要,其修正要點如次:

(1)增列「失親教育」之定義:對於因故未能接受父母一方或雙方教養之未成年子女,應施予家庭教育,其意涵於本細則中作明確的界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2)增列家庭教育課程提供對象:配合家庭教育法第十四條增列「未成年之懷孕婦女」(修正條文第七條)

(3)修訂提供家庭教育之課程內容:將「婚姻願景及承諾」之課程修正為「婚姻意義及願景」,以符合社會實況及性別平等之意涵。(修正條文第七條)

(4)增列提供家庭教育之課程內容:因實施對象增加「未成年之懷孕婦女」,故為配合此項之修正,在家庭教育課程中增列「四、孕婦及胎兒健康之維護」、「五、子女教養及家庭經營」、「六、其他家庭教育相關課程」。(修正條文第七條)


資料來源: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8084/ch05/type3/gov40/num23/Eg.htm

 

2.修正家庭教育法條文~~(注意課本p.288的附錄二~就是家庭教育法囉~~請同學自行就下列已修改部分進行下載列印及更正)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914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14、15 條條文 

第 2 條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 其範圍如下: 一、親職教育。 二、子職教育。 三、性別教育。 四、婚姻教育。 五、失親教育。 六、倫理教育。 七、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 八、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針對適婚男女及未成年之懷孕婦女 ,提供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 ;必要時,得研訂獎勵措施,鼓勵前揭人員參加。 

 

第 15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應即通知其家長或 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其 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該管主管機 關定之。 

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被通知參與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 課程,經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者,該管主管機關得委託推展家庭教育 機構、團體進行訪視。

該管主管機關所屬或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進行訪視時,學生之家長或監 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師長或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 ;必要時,該管主管機關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被請求之機 關或機構應予配合。

前項受委託之機構、團體或進行訪視之人員,因職務上所知悉個案之秘密 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相關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 或公開。


資料來源 :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SearchRange=G&id=78160&k1=%E5%AE%B6%E5%BA%AD%E6%95%99%E8%82%B2%E6%B3%95

 

~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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