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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上)家庭支持服務ch9 & ch15 的概念補充~如下~供大家參考

 

1. 在Ch9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對於身心障礙的分類: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  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請浮貼在p.23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補充Ch 15網路課程資料~對於少年犯罪定義的說明

少年事件處理法為貫徹保護少年之立法意旨,維護少年前途與福祉,少事法第二條規定:「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少事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七歲以上

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以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之。」

 

「犯罪」就刑法觀點而言,犯罪是一種故意或過失而觸犯刑事法令規範,具有構成犯罪要件該當性、違法性與可責性,應受刑事規範處罰的行為,或稱為「法定犯罪」。

 

少年所為行為如構成犯罪要件該當性及違法性即為犯罪少年,如因未滿十四歲者不罰(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 );或因未滿十八歲而減經其刑者(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得令入感化教育

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 )。

(浮貼在ch15的最前面)

 

小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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